日期:2025-06-26 13:05:39
看似装着农副产品、奶粉罐的快递包裹,竟成为不法分子运输毒品的“马甲”。记者近日从闵行区法院获悉,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,闵行区法院对一起利用“互联网+物流寄递”手段实施的贩卖、运输海洛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。
2024年12月,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他人处获取的毒品粉末藏匿于农副产品中,通过快递寄送给被告人蔡某某并索要毒资。当月,蔡某某又将部分毒品藏匿于奶粉罐内,通过快递转卖给下家曹某某,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。公安机关精准出击,在曹某某处查获藏有毒品的奶粉罐,缴获海洛因5克多;在张某某住处抓获张某某,并缴获海洛因约55克,总计涉案毒品海洛因60多克。
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张某某、蔡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,仍分别实施贩卖、运输行为,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。值得关注的是,被告人张某某、蔡某某曾分别因走私毒品、运输毒品判过刑,此次又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均应追究刑事责任。其中,贩卖、运输海洛因不满十克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贩卖、运输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刑律,且具有再犯的从重情节,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;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,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承办法官介绍,随着社会发展,毒品犯罪手段日益呈现隐蔽化、复杂化特点。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“网络+寄递”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。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的便捷性与匿名性,使自身与毒品在时空上高度分离,大大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查处难度,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新挑战。
法官提醒,遏制此类新型毒品犯罪,需要强化主体责任,堵截流通渠道。快递物流企业作为防范毒品流通的关键环节,必须严格落实实名收寄、收寄验视、过机安检三项制度。应加强对一线员工的识毒辨毒培训,提高对异常包装、重量不符、支付异常等可疑物品的敏感度和处理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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